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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介绍: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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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会。

商会简介/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简称:CADCC),于2006年12月3日在人民大会堂宣布成立,是中华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服务于广大汽车经销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商会会员的主体就是全国各地优秀的汽车经销商,目前,商会会员已由创始初期的600余家发展到2318家。会长、副会长23名,理事114名,团体会员15家。作为行业的服务组织,商会通过开发具有创意性的会员服务项目,搭建汽车经销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会更成为了汽车经销企业与政府、汽车生产厂家以及广大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宗旨:营造*汽车经销商共同的家
商会理念:以会员需求为导向,创建学习型商会组织
会员服务范围:
1、定期开展各种会务、会展、培训、考察等活动,搭建汽车经销企业交流学习、合作往来的平台。
2、参政议政,积极为会员反映行业诉求。
3、搭建汽车经销企业与政府、汽车生产厂家以及广大消费者沟通的桥梁。
4、提供法律、金融、合资合作咨询等相应支持。
5、通过一网、一刊,宣传推广会员企业,及时传递行业热点,提供*、*行业资讯,展示优秀企业成功管理经验,发挥品牌示范作用。

百科名片/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英文简称:CADCC),于2006年12月3日在人民大会堂宣布成立,是中华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服务于广大汽车经销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章 总则
*条 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
简称: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赢利性的汽车经销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汽车经销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丰融园15号丰侨公寓2座2604室。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 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汽车经销及与汽车经销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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