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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压协会

介绍:

锻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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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模具,委员会,理事会。协会简介。

服务于企业、是锻压行业利益的代表,锻压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锻压协会服务于行业、是面向行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织。服务于政府,是锻造和冲压拉伸企业的织。

宗旨与任务/*锻压协会

*锻压协会旨在促进行业交流,推动和引导行业进步与繁荣,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其基本任务是提供技术及咨询服务;举办大型国际展览会、技术交流、国 际交流与考察;促进中外合作、进出口贸易;编制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研究,为企业、政府提供决策服务;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


服务政府

1. 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振兴和发展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建议。
2. 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
3. 协助企业贯彻标准,提出行业内部技术、经济管理的行规行约。
4. 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


信息服务

1. 提供政府政策、经济、技术信息。
2. 出版《锻造与冲压》、《钣金与制作》、《协会快讯》等有关技术资料。
3. 利用网络为行业企业服务。
4. 建立行业统计与数据库。


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1. 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的交流与咨询。
2. 人员教育培训。
3. 技术及设备推广。
4. 产品及市场研究、产品评审、专题研究、技术分析。


国际交流与合作

1. 举办国际会议。
2. 接待考察和交流。
3. 组团出国参展及考察。
4. 促进中外贸易合作。
5. 举办大型行业国际展览会。

秘书处/*锻压协会

 

☆ 展览部
  ☆ 会议部
  ☆ 行业研究室
  ☆ 教育培训服务中心
  ☆ 头脑风暴专家服务中心
  ☆ 网络部
  ☆ 组织与国际联络部
  ☆ 事务部
  ☆ 财务部



协会介绍/*锻压协会

*锻压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锻造、冲压及钣金制作行业利益的代表,是锻造、冲压及钣金制作企业的组织。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政府和服务于社会。


下设机构/*锻压协会


*锻压协会服务于锻造、冲压和钣金制作行业,有下列主要委员会:

 ☆ 锻造委员会(*锻造协会)
 ☆ 冲压委员会(*冲压协会)
 ☆ 金属钣金制作委员会(*金属钣金制作协会)
 ☆ 冷锻委员会
 ☆ 航空材料成形委员会
 ☆ 封头成形委员会

*锻压协会实体机构:
☆ 北京富京技术公司
☆ 《锻造与冲压》杂志社有限公司
☆ *机械中等专业学校


以部门形式管理的工作委员会:
☆ 精冲委员会
☆ 模具委员会
☆ 汽车锻件委员会
☆ 轨道交通锻压委员会
☆ 工业炉委员会
☆ 发动机连杆委员会
☆ 精密高速冲压委员会
☆ 环件成形委员会


领导成员/*锻压协会

名誉理事长

何光远、李社钊、缪文民

理事长

夏世维

副理事长

胡金豹、胡永毅、刘万荣、朱正斌、陈华军、周晓平、牛余刚、曲光、孔德军、戴路、龚正平、刘江淮、金万军、朱永福、王健、严建文、吴带生

秘书长

张金

副秘书长

齐俊河、韩木林


协会章程/*锻压协会

*章 总则



*条 本会全称为*锻压协会(英文名称:CONFEDERATION OF CHINESE METALFORMING INDUSTRY),简称*锻协(CCMI)。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锻压企业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经营与锻压有关业务的企事业等单位自愿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本会为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锻压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行业和企业权益,为振兴锻压行业、推动锻压技术进步服务。组织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锻压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使锻压行业的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积极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并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规划提出建议,并按照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锻压行业规划、标准等有关活动。

(二)收集整理与锻压行业有关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代表行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承担维护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促进锻压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发展专业化锻压生产和振兴锻压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企业贯彻国家标准,制订行业技术和业务管理的行规行约。

(五)组织培训本行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行业基础实用技术开发研究。

(六)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同行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和技术座谈,承办及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国际锻压会议,组织国内外考察。

(八)积极促进本行业的进出口业务,推动行业企业素质的提升,对引进技术协助组织消化及掌握。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全国锻压企业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经营与锻压有关业务的企事业等单位都是本会的联络服务对象。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规定完善了入会手续,并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联络服务对象即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接纳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合作伙伴。有关合作伙伴的加入手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依据《*锻压协会境外及港澳台第五合作伙伴条例》执行,该《条例》另行制订。

第九条 *锻压协会秘书处依据第七条发展和扩展联络服务对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据第八条吸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锻压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锻压协会秘书处对填写内容进行审查;

(三)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锻压协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提出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可以降为联络服务对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锻压协会

代表产生办法”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产生按“*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执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因特殊需要,本会可设常务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锻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降级;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奖励对本会工作和行业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审议奖励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 审议决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增补与调整办法;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按“*锻压协会常务理事会产生办法”执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本会设立特邀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对协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为特邀理事单位或理事。特邀理事的产生按“*锻压协会理事会产生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设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本会历任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行业知名专家或对协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聘请为协会顾问,参加协会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侯选人;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接受秘书长的委托,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新任秘书长自然成为本会的理事。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承担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服务工作;

(二)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编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资料;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新会员;管理各分支机构;

(六)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编写内部管理制度;

(七)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本行业的专家、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提出聘请为本会专家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协会专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请。

(八)其它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九)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长聘任;

(十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十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每年编制收支表,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为行业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9年11月1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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