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介绍: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首页hn.huatu.com

职位表、报名入口、成绩查询、考试时间、面试名单及笔试面试培训辅导班。教师资格证考试公告、湖南公务员考试网,事业单位、发布2020湖南公务员考试、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信息。国考、湖南华图提供湖南人事考试网,教师招聘、省考、大纲。

缴费入口。湖南公务员考试,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湖南人事考试网,湖南省考。

网站体系/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时政资料

以汇总政府工作和法规政策、社会时事热点为主,归纳年度国内、国外大事,收集整理社会热点的相关评论,加强考生对社会热点的系统性认识。

每日练习

针对行测的五个部分来做重点分析,每天更新相应的练习题和答案。让考生在实践中提高自己。

较新资讯

点击量较大,这是重点介绍了考生们最关心的时政或资料。

历年真题

结合了历年以来所有相关的真题,这些真题都是比较有针对性的,还有详细的答案解析。可以让考生在考试前就磨练自己。

报名信息

考生可*时间根据自己所在的省份进行报名。

考试政策

及时发布报考指南、报名时间、报考流程、政策问答,一般的录用流程,通用的体检标准、警察体检标准;及时发布关于公务员招考及管理相关的政策,提供国家、各省市及单位较新的考试政策通知;及时发布和解读国家、各省市每年的考试大纲、招考公告、面试公告以及较新的报名情况,考试情况。

报考公告

主要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考试和招警方面的招考信息。

申论资料

申论热点的时事评论、专题讲解,应对申论考试的相关方法解读,发布申论全真模拟试卷。

行测资料

发布行测五大部分的试题并附有详细的解析,讲解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应试技巧,汇总名师针对行测各部分的知识精讲,及时更新行政全真模拟试卷。

面试资料

面试是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一种考试活动。面试是公务员考生最难过的一关。面试给考官和考生提供了进行双向交流的机会,能使考官和考生之间相互了解,从而双方都可更准确做出聘用与否、受聘与否的决定。

备考指南/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发布湖南省内公务员考试政策解析、考试大纲解析、历年招考真题、预测试题、指导考生备考、参考。

网站内容/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了解、准备和参加公务员考试,让考生们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报考的一些条件和规则。查看今年考试的较新信息。

考试政策

中国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政策具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点 。在阶级社会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从来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②正误性。任何阶级及其主体的政策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③时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④表述性。就表现形态而言,政策不是物质实体,而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观念和信息。它由有权机关用语言和文字等表达手段进行表述。作为国家的政策,一般分为对内与对外两大部分。对内政策包括财政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军事政策、劳动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对外政策即外交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

其他/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针对考试大纲,发布大纲解读、模拟试卷等,指导考生正确备考。

录用规则/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总则*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管理机构第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市(州)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市(州)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录用计划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 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报名审查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考试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考试排名应按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一般可以采取按一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采取其他方式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机关的申报和招考职位的需要批准后设置。
笔试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组织命题、考试、评卷。
第二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体检考察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招考公告在体检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三十二条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分别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五条 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予以任职定级。
第三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不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报到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纪律监督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必须实行回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处分或者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考试项目/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事业单位、路转税、选调生、招警、乡镇公务员、村官、政法干警、军转干、党政公选、社会工作师、信用社、教师、报关员。

温馨提醒:文章观点来源网络,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本文内容仅供参考!

随机官网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