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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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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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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

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是由山东省内从事农药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和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接受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是农药行业的协调、服务和自律性组织,是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我省农药行业对外交流的窗口。

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主要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现有会员单位162名。

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经主管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农药行业的管理,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组织行业交流,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农药产品技术、市场和科研信息,组织行业内品种技术协作,组织人才培训,培养著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增强会员单位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通过正当途径与手段,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财务部、培训部、会刊编辑部。

协会章程/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

*章

*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Industry, Shandong Province。缩写为:“APIS”。

第二条为了促进山东省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农药工业的技术水平,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我省农药行业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由合法的省内农药生产加工企业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本协会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山东省地方社团法人,是农药行业的协调、服务和自律性组织,是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农药行业对外交流的窗口。会员单位隶属关系、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住所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80号,邮政编码为25001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农药行业依法管理。

(二)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市场开拓与竞争,推进企事业间的联合和合作,密切农、工、商关系,搞好产销衔接,培育与发展农药商品市场。

(三)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农药工业经济技术、市场预测和科研信息。协助或组织会员对新品种、新剂型、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等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推广和转让。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重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四)受主管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制订产品技术标准。组织会员开展农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有效地用药,提高农药用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五)组织我省行业内同品种技术协作。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指导会员调整生产规模、品种结构、销售价格,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优先对会员提供“三证”办理、农药产品国外注册登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组织与协助会员开展培训,加强信息服务,推进会员单位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会员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和竟争能力。

(七)加强国家和地区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交往,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协会有责任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九)根据国家法律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我省农药行业行规行约和自律公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十)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创办刊物、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承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即山东省内的农药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与山东农药配套的原料、中间体、助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等生产贸易企业和科研院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地市级农药(工业)协会可以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化学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批准;

(四)在本行业和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优惠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改革、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提供有关材料;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按时照章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更改名称或更换代表时,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后或更换代表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更换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收回会员证,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权利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时,每年至少一次邀请全体会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由理事长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三)聘任协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实体和机构负责人;

(四)讨论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三)熟悉协会业务,在我省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不是现职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包括下列支出: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金、福利及劳务的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网站的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六)奖励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2月24日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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