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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湖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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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湖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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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会的*机构/四川省湖南商会

湖南商会的*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湖南商会内设机构为“一委一办七部”: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法律维权部、经济发展部、会员工作部、宣传部、外联资源部、顾问工作部、财务部。商会还将成立14个行业分会、20个地区办事处。

商会章程/四川省湖南商会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湖南商会 英文:SiChuan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SCHNCC。
第二条 四川省湖南商会,是由湖南人在四川省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四川省湖南商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会工作,加强商会建设。商会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创业新平台,谋求发展新跨越;商会的宗旨是:立会为公,办会为民;商会的理念是:依法办会,用智立会,以诚谋会,守信强会;商会的精神是:服务、交流、凝聚、发展;商会的方针是:以会养会,以商促会;商会的任务是:服务在川湘商,发展在川湘企,动员在川湘友为四川、湖南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多作贡献;商会的目标是:营造政通人和的创业环境,培育实力倍增的现代湘企,锻铸名闻中外的湘商品牌,发展经营天下的湘商伟业。
第四条 四川省湖南商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川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川湘经济合作,扩大川湘经贸往来,拓宽川湘交流渠道,立足川湘,面向全国,为四川和湖南的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四川省湖南商会在今后工作中,围绕“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稳健发展”思路,突出“惠员强会”主题,以与时俱进的时代观念、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认真做好会员服务维权工作,不断加强商会组织建设,大力开展经济开发工作,努力实现商会的可持续发展,把商会建设成为一个团结、和谐、有凝聚力的,政府放心、会员满意、社会认同的实力商会。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的管理、湖南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四段9号建银大厦A座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积极为会员服务,及时帮助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宣传四川、湖南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产品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5、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6、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7、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在川湖南人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合法社团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真诚待人,诚信经商;
3、拥护商会章程,遵守商会有关规章制度;
4、在川湘籍企业工作人员或湘籍在川人士;
5、有加入本会组织、积极参加活动和工作的意愿;
6、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无不良记录;
8、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有两名以上会员介绍人;
3、填写《四川省湖南商会会员情况登记表》;
4、传交免冠1寸电子照片;
5、交纳会费;
6、经商会办公室审查通过;
7、核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4、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和理事会;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会员的利益和意志,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商会权力。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成员10人联合提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
4、决定接受会长辞职、任命代会长,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监委会主任,决定会长的罢免;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1、5、6项职权;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个别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罢免秘 书长;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受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委托讨论决定商会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具备第三十条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其职务职责所必备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长任期三年。卸任会长为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和领导商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3、检查各种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受理事会委托,依法决定商会日常重要事项;
5、决定秘书长及秘书处人员的任免;
6、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1、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商会会议决定,办理会长们交办的事务;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对外联络,开展外联工作,协调外部关系,处理外联事务;
4、负责人事任免考察工作,并将考察情况呈会长审核后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由商会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商会设立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商会办事机构是商会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从事商会工作。商会秘书处是商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商会分支机构可根据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成立行业分会。商会分支机构只限在成都成立。
第四十条 商会代表机构是商会在四川各地区的办事处,亦可称地区分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资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商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商会会徽由红色园形图案、湖南民居和飘带组成。
1、会徽中的房屋系典型的湖南民居,寓意湖南商会就是湖南人的家,走进商会就像回到了自己的家;
2、红色圆形图案寓意商会团结进取,奋发向上;
3、图案中的飘带表示三湘四水和巴蜀大地,寓意是湖南在川商人交流、合作的纽带,创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八条 商会会徽是商会的象征和标志。商会各会员单位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四川省湖南商会贡献/四川省湖南商会

四川省湖南商会成立以来,在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社团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加强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强化商政联系为重点,以开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团结、和谐、发展的商会为目的,积极努力工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得到了政府及会员的肯定和支持。经过一年的努力,商会会员由最初的18名发展到380名;会员企业产业结构形成了以IT高科技、机械设备制造、资本运营、汽车装饰和汽配销售、建筑工程及设计、医疗卫生、商贸物流、餐饮旅游等产业群;不少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畅销海内外;新建和引进企业10家,投入资金近3亿元,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湘籍企业在四川各地的影响力日益凸显,四川省湖南商会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湖南商会的地位得到有效提高。

湖南商会的业务范围/四川省湖南商会

湖南商会的业务范围: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3、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4、宣传四川、湖南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会活动,为川湘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报务;5、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间的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6、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7、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共同发展;8、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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