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五)对省、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自治区。
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七)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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