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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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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有关事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进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组织国家宏观质量水平测评工作,组织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组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重点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管理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和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等。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通关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在口岸对出入境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管理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放行;签发出境检验检疫证书至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和封识进行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及注册等相关业务。

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中国口岸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实施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保证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卫生。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检疫审批、国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检疫除害处理、预警和快速反应、检疫监管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查;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进行审批;对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实施检验;对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采取预防性安全保障和处理措施。参与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参与在全国范围内对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农兽药残留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373号),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相应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免检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

食品生产监管

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负责调查处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执法督查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主要职责/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机构司: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报社、中国国门时报社、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挂靠单位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计量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设备监理学会、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国家质检总局其余所属单位: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为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国际合作/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质检总局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磋商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及区域经济体的合作,单独或参与外交部、商务部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和谈判;以备忘录、议定书、会谈纪要、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与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多项双边合作文件。

与美国Cargill公司的合作

2008年3月25日,foodproductiondaily报道,美国Cargill公司将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合作,启动食品安全管理培训计划。该计划旨在充分发挥Cargill公司在食品安全方面良好的经验和管理知识,Cargill公司也希望其在中国合作生产的食品与在欧美生产的食品都达到同一标准。此次培训计划,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择优25名培训人员,Cargill公司提供财务支持以及培训计划的安排和项目的具体执行。

与爱尔兰的友好合作

2008年10月23日,在爱尔兰总理考恩的见证下,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在北京与爱尔兰农渔食品部助理秘书长吉姆·彼彻,共同签署了《爱尔兰牛精液输华兽医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并就食品安全及市场准入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支树平说,十分欢迎爱尔兰贸易访华团来中国进行访问,希望此次《议定书》的签署可以进一步推动两国经贸领域特别是质检领域的合作。支树平特别强调,中国政府对世界上友好的国家和地区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对欧盟、爱尔兰等国家的外交、外贸以及质检领域的合作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双方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他强调,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这几年在食品安全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彼彻表示,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都无法一直100%保证食品安全,爱尔兰愿与中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与荷兰的友好合作

2008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在北京会见了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大臣海尔达·费尔堡女士,并共同签署了《荷兰猪肉输华兽医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双方就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动植物检验检疫等双边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的交流。魏传忠说,中荷两国有着长久的合作关系,中国政府与荷兰早在1995年就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方面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中国愿与荷方深化检验检疫合作,通过友好磋商,妥善解决与双边贸易有关的检验检疫问题。海尔达·费尔堡对双方合作文件的签署表示感谢,并对双方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表示赞同。她欢迎魏传忠于11月中旬率团访问荷兰,并表示将与魏传忠共同主持第六次中荷卫生与植物卫生高层会议,以研究解决双方共同关心的检验检疫问题。

简介/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

国家认监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副部级)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法律法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发展规划/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十一五”前期(2006-2008年)

实施“金质工程”(一期完成),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建设水平,加大认证认可信息化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和WTO/TBT-SPS、疫情通报等系统,加强总局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系统建设力度,奠定质检信息化深入发展基础,继续提高信息化对质检业务的综合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强信息资源的集中开发力度,加强门户网站对各子网站的资源聚合力度;加快统一网络平台建设步伐,扩大网络覆盖面。推进总局信息系统灾备中心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五”后期(2009-2010年)

全面实施“金质工程”(二期完成),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已有系统的推广完善力度,落实动植物检疫监管、食品安全、工业品安全、企业质量信用等新系统的建设;加快建设总局数据处理中心建设,促进全国质检信息资源共享互通,提高质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地区级灾备中心建设步伐,增强网络安全保障。

基本信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司全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市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宗旨是: 力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质量监督及检验检疫信息,努力为企业机构提供完善、周到、便捷的在线办事服务,积极向社会公众展现平等、务实、高效的互动平台。

口号是: 质检为民,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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