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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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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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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讯。基层动态,审计文化,审计要闻,媒体播报。

地方政府,云南政府机构。云南政府,政府组织。

工作动态/云南省审计厅

审计厅党组迅速传达学习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8日,审计厅党组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集中传达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并组织了专题讨论。

会上,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明同志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中全会公报以及秦光荣书记的讲话精神,厅领导围绕“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审计创新发展”主题开展了讨论,统一了思想认识。刘明厅长就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以党组名义下发通知,对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作出安排部署,要以原原本本学原文为主,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加深对全会精神的理解;二是对厅党组专题学习进行整理和综述,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为厅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化学习提供引领;三是拟定于11月25日左右召开厅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由刘明厅长结合参加省委集中轮训的成果,作一次三中全会精神的专题辅导讲课。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每个班子成员都认真收听收看了会议报道,以报纸为媒介,及时学习了会议的主要精神,进行了认真思考。学习讨论过程中,厅班子成员发言积极、气氛热烈,大家一致认为: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历史上又一个里程碑,将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认真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正如秦光荣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的,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党的领导地位越来越巩固,深得民心民意。

厅领导/云南省审计厅

姓名职务
刘 明党组书记、厅长
段义田党组成员、副厅长
罗廷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绍吉党组成员、副厅长
苏 黎党组成员、副厅长
任晓珍党组成员、副厅长
孟宪英副巡视员
田安渝副巡视员

信息公开指南/云南省审计厅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委编制的《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普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办公室)(办公地址:思茅区民航路18号)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我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普洱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思茅区民航路18号;办公时间:8:00至12:00、14:30至18: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申请人签字或认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我委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我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委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经委纪检组投诉。,地址:思茅区民航路18号。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审计程序/云南省审计厅

(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可以直接送达审计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2、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六)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七)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八)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九)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获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十)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十二)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规划计划/云南省审计厅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根据我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和“强基础、快发展,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促和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着力体现审计工作“审为国家、计益人民”的根本追求,在思想认识上努力实现“八破八立”,在组织基础上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审计机关,在工作实践上深化完善“大格局、一盘棋、一家人”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审计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我省经济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有效降低我省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全省经济安全,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在服务宏观决策和管理层面体现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升行政绩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在全省审计机关内部,通过贯彻审计专业法律规章,推进基层审计工作发展,加强审计队伍素质建设,改进审计技术方法手段,提升审计工作开放水平,达到全面提升依法审计能力的目的,全面推进云南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三、主要任务

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致力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把推进法治、推动改革、维护民生、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审计工作放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当中来把握,通过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财经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权力运行、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

——加快由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转型的步伐,深化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密切关注投资、金融、国资、民生、资源、环境、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和分析问题,提出审计建议,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经济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稳步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各个审计领域查处问题的“人格化”,促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坚持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面开展绩效审计,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时进一步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行政绩效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巩固和扩展审计监督的新增职能,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培训提升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审计机关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规范体系化建设,努力改善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内外环境。

四、审计创新

——党建创新。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继续深入推进“三型”审计机关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将支部建到网络上”、“将党小组建到项目上”等创新举措。继续巩固和扩大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审计厅要争取跨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行列,同时继续促进全省审计机关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层级,此外,还要加强审计文化建设,着力打造审计精神。

——管理创新。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模式。巩固发展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坚持推进“一条线”、“大项目”的工作思路,积极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继续完善审计项目计划公开、进度和成本控制、预算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引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业务创新。根据新的审计准则调整项目审计程序和方法,在巩固和深化财务收支审计等传统审计类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绩效审计、跟踪审计等新的审计类型的操作规范,强化各类审计之间的有机结合,推行项目审理制度,完善审计整改制度,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理论创新。坚持立足审计工作、立足云南实际,开展审计理论研究,保持与近年来云南审计工作创新发展的路径的连续性与系统性,继续深化“一盘棋”、“八破八立”、“审为国家、计益人民”及系统推进工作发展等重要理论成果的应用,着重从实践层面总结、挖掘、提炼出新的思路、方法和措施。

五、业务工作

一财政审计。

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按照跟进审计和做深财政审计的要求,围绕“两个报告”安排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和完善目标统一、内容衔接、层次清晰、上下联动的财政审计大格局,进一步增强财政审计的整体性、宏观性和建设性。

——财政管理审计。围绕建立完整系统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审计范围,扩大审计复盖面。关注政府预算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草案的差异,促进完善部门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领域投入,促进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严肃性;关注政府债务的规模和结构,揭示各类财政风险;关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运用“一条线”的审计模式,实施财政联网审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

——预算执行审计。继续沿着资金、资产两条主线,坚持重点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必审,适度扩大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复盖面,促进部门预算公开。加强项目支出审计,推动建立项目预算库。进一步推进行政绩效审计,推动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审计与部门决算(草案)审签的结合,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

——财政收入征管情况审计。着力构建和不断完善财政、税收联网审计系统,加大对税收征管的审计力度,扩大非税收入征管审计的范围,扫除审计盲区。注重揭露财政收入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提高征管质量,完善税收政策制度和征管体制改革。

——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重点关注“同级审”的难点和盲点,关注执行统一财税政策情况、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财政支出结构情况和财政体制运行情况。关注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潜在风险,尤其要关注地方财政隐形赤字、地方政府性债务、财政资金用于过度超前建设、无效建设等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建议,切实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完善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与下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二企业审计。

以维护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安全为目标,按照做实企业审计的要求,围绕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贯彻“强化管理、推动改革、维护安全、促进发展”的审计思路,深入揭示重大违法违规及损失浪费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的绩效,推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信息系统检查。将信息系统审计作为企业审计的前置程序,应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对承载企业电子数据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避免信息化条件下的“假账真审”,进而揭示和查处弄虚作假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从2011年起在审计省属国有企业之前,应当开展信息系统审计。

——绩效审计。重点关注省属国有企业的损益状况、资产质量、债务状况。探索开展以风险为基础的企业绩效审计,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入手,分析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以及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状况,揭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隐患和外部风险,促进增强省属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从2012年起,企业审计全面转型为绩效审计,每年开展2户省属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

——政策执行检查。主要检查省属国有企业的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职工权益情况,以及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履行情况。

三金融审计。

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通过认真履行金融领域的审计监督职责,积极拓展地方金融审计空间,推动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稳定,强化地方金融监督,促进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地方金融运行机制。

——地方性金融行业审计。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富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行业的经常性审计,揭示影响地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和风险,揭露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地方金融行业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发展能力。

——省属政府投资公司审计。以资金的管理和投入为主线,以融资的有效性、政府重点项目投资绩效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及损失浪费问题,揭示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风险和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确保政府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从2011年起每年审计1至2个投资公司。

——专项资金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审计。不断拓宽金融审计领域,逐步扩大对金融领域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尝试开展对地方性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计,积极探索对政府性债券、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产品的审计。

——金融联网审计。加快推进对富滇银行、农村信用社两个行业的计算机审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起“以总部为龙头、全省一盘棋”,集中分析、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大项目”审计模式。

四经济责任审计。

坚持服务党管干部这个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继续按照做优经济责任审计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审计思路,深化审计内容,创新监督模式,规范审计行为,充分运用成果,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监督权力运行、加强干部管理、推动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对照“两办”规定,修改完善我省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行为,在组织协调、计划立项、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新的统一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中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实行审计计划动态管理。合理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2015年以前实现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轮审一遍,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轮审一遍,并对州(市)党委书记进行试点审计。

——审计结果“人格化”。落实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的规定,建立被审计对象数据库,探索实行将所有类型审计结果在明确界定相关责任后归入数据库的办法,实现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更好地满足干部队伍管理的需要。

——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和办法。

五专项资金审计。

以维护民生,促进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做强专项审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加强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强农惠资金和项目审计,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2011年重点开展“四项惠农”项目审计,到2015年全面实现对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常态化审计。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围绕“十二五”加快推进复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强对社保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深化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同时开展对新农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保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体制性和制度性缺陷,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2012年以前初步建立社保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应急性专项资金审计。加大对救灾、救济款物的跟踪审计力度,深入探索、逐步规范应急跟踪审计的方法,进一步提高应急跟踪审计阶段性审计结果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适应公众和政府的需求。

——其他专项资金审计。加强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关注国家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揭露和纠正各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深入贯彻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律规章,全面实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必审制度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积极推行前置审计方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发挥作用,确立政府投资审计在我省政府投资监督领域的终审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投资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成立政府投资审计专业机构,打造投资审计队伍。

——政府投资审计法制建设。在《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在2012年开始启动《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同时,从2011年起分别制订实施《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指南》和《云南省政府投资审计定性处理原则》。

——全面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全省审计机关全面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建立审计项目信息储备库,建立涵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并实行动态管理。到2012年,审计复盖面省级达到本级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80%,市级达到本级的70%,县级达到本级的50%。

——引入外部资源参与审计。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风险控制办法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参与审计社会专业人员的政策法规、业务规范、技术手段和廉政纪律的培训和审核,建立社会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准入制度。2012年再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确定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资源环境审计。

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以及加强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

——环保政策审计。强化资源环境目标责任审计,检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执行环境规划及环保政策的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审计建议,确保全省年度目标的实现和规划主要任务的完成。分年度持续开展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审计。

——资源利用审计。对全省主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破坏浪费资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危害资源安全等重大问题,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2011年安排对矿产资源的审计,2012至2015年分别开展对土地、森林、水等资源的专项审计。

——环境效益审计。实现环境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结合,重点关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对于自然环境的影响情况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至2015年有选择地安排对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大气环境变化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环保专项资金审计。对水污染防治、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治理、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1年起逐年安排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

八涉外审计。

通过开展涉外审计工作,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涉外投资风险、维护涉外经济安全,同时拓宽涉外审计领域,提高涉外审计质量。

——国外贷援款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外资公证审计要求,对世界银行贷款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亚行贷款云南西部公路发展项目等14个利用外资项目开展公正审计。

——境外投资审计。以维护我省境外投资安全、掌握境外投资效益情况为目标,2011至2015年每年对1个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通过揭示存在问题,促进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驻外机构审计。通过专项审计调查,全面掌握我省驻境外机构的资产、人员等基本情况,为加强境外机构管理服务;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有计划地开展对我省驻境外机构的审计,促进其遵守财经法规,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财务管理,从而实现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的目标。

九绩效审计。

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为目标,按照做大绩效审计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将绩效审计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各项审计工作的始终。

——全面开展绩效审计。把绩效审计的理念和方法落实到每个审计项目当中,对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的基本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客观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状况。不断扩大绩效审计的复盖面。到2012年,全省审计机关涉及绩效审计的项目占到全部审计项目的50%;到2015年,全省所有具备适宜条件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行政绩效管理与审计。继续做好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牵头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政府重点工作开展行政绩效审计,不断拓展行政绩效管理的范围。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综合审计。注重从微观项目入手,从宏观全局分析,揭示重大损失浪费及其他影响经济安全和政策目标实现的问题;在分析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将评价资金使用绩效与评价政府行政效能相结合。

——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财政、投资、经济责任和企业经营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分类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及方法体系,积极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六、基础工作

一法治建设。

加强地方审计规章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努力构建制度规范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

——制度规范体系化建设。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做好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修订、制定工作,构建外部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审计法制体系。

——审计质量控制。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和相关操作指南,建立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审计质量控制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加大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力度,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审计风险控制。完善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审计工作各环节的目标和质量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二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适应审计工作发展需要的干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审计队伍建设,把造就高层次和创新型人才摆在重要位置,为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班子建设。加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公信力、执行力、凝聚力、向心力。加强与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联系,加大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协管力度,促进建立合理的干部流动机制。

——工作职能。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为党管干部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决策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审计职能,做好跟进审计工作;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绩效审计职能,以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根据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的需求,强化民生审计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综合素质。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契机,全面实施人才兴审战略。创新审计人员培训方式,通过厅校合作、网络培训、开办讲座,以及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学历和执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努力培养高层次、专业化、复合型审计人才。确保全省审计人员每人每年学习培训的时间平均达到50天以上。

——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审计咨询专家库、内审机构人才库、社会中介合作库、计算机应用骨干库、审计培训师资库、专业审计能手库的人力资源,为审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逐步加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招录公务员的力度。到2015年,全省审计机关人员当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达到60%以上。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形成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健全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制度,审计机关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稳步实施事业单位改革。

——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巩固和扩大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审计厅机关要力争在2011年跨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行列,同时促进全省审计机关50%以上的单位建成省级文明单位,所有州(市)审计系统建成文明行业。

——作风建设。加强审计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更加贴近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具体实际;努力打造务实型审计机关,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绩效。

——廉政建设。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重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管和教育,形成“以教促廉、以廉促审”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现场监督检查。规范与被审计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交往行为。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引入外部组织对审计机关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布结果。

——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立足稳定、完善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管理、丰富活动、推动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舒心和谐环境,进一步提高对老干部服务与管理的水平。

三信息化建设。

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审计署、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云南审计工作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将审计信息化作为云南审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根本途径,坚持围绕中心、整体推进、重在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提高审计人员在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监督能力,为履行审计工作监督职能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逐步形成以审计信息化为特征的审计现代化发展模式。

——计算机技术应用。继续完善和推广现场审计系统(AO),到2013年全省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全部使用计算机技术。加紧实施地税、财政、社保及金融联网审计,到2015年基本实现动态化审计监测。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使之成为各类审计项目的前置环节和必经程序。加强审计会商系统建设,到2012年审计会商系统扩展到全省所有县级审计机关。定期开展计算机审计实例和经验征集评选工作,为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提供借鉴。

——数字化审计。推进信息技术在审计管理中的应用,继续强力推广审计管理系统(OA)。借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IT企业的外力,加快审计应用系统的研发和部署,到2015年初步实现审计机关管理全流程数字化、审计质量全过程控制数字化、审计决策支持数字化的目标。

——数据资源。加强审计数据资源建设和利用,到2015年,完成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和交换中心省级分中心,以及全省审计数据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审计系统与电子政务系统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家在云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项目组织的扁平化。

——审计方式。推广应用联网审计方式,在主要审计领域初步实现“预算跟踪”+“联网核查”的审计模式;推广应用总体分析审计方式,深入揭示体制、制度和机制层面的重大问题;推广应用数据式系统基础审计模式,促进系统产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推广应用大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多点同步信息交互实现对审计项目的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决策指导。

——网络系统。继续完善涉密审计内网和非涉密审计专网的网络系统和分级保护,确保审计机关办公流程及与审计现场的交互畅通。推广标准化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和审计机关内部信息系统,尝试开展审计信息化绩效评价,逐步实现审计管理系统、审计交换系统和审计业务信息系统的国产化,严格规范审计信息化外包服务机制。

——信息化素质建设。加大计算机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参与审计署AO认证考试,建立计算机中级培训人员和特定深入方向培训人员作用发挥的跟踪机制,进一步加强多媒体网络培训和案例教学。到2011年,全省审计人员100%通过AO认证培训考试;到2015年,通过审计署和审计厅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考试的人员达到全省审计人员总数的25%,建成网上培训制度和考核机制。

四对外开放。

继续坚持开放式地做审计工作,将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在提升审计工作开放水平方面推出的创新举措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努力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觉接受各方面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务信息公开。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稳步推进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提高审计机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计划与结果公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和建议,使审计计划能够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提高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全面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告的程序、范围和内容。到2012年,全省审计机关都要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到2015年,全省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都要对外公告。

——工作协作。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检察、组织、公安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完善相关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果应用,增强监督合力。

——领域开放。适度开放审计监督的工作领域,引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人力资源,弥补现阶段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的相对不足;而同时也要通过引进和加强审计人员专业培训,到2015年,在投资审计、计算机审计等领域摆脱对外部力量的过度倚赖,实现专业自主。

——对外宣传。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提高审计信息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审计信息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与新闻媒体签订的《审计宣传工作合作协议》,积极宣传审计成果,努力扩大审计影响。到2012年,建成“大集中”模式、由全省审计机关共同支撑的云南审计官方网站群。

五审计管理。

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规章制度,依托数字化平台,不断提高审计机关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计划管理。积极推动计划工作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计划工作形态从阶段性向长期性转变、计划工作内容从单一的项目安排向统筹管理转变、计划工作导向从任务导向型向成果导向型转变,不断提高审计计划与“两个报告”的协调性,逐步完善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行政绩效管理。落实审计项目成本控制办法和进度管理办法,坚持确保质量、预算管理、全程控制、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审计业务经费零基预算管理,大力压缩机关一般性开支;认真开展审计效能监察,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厅的工作绩效报告。到2012年,初步建立起审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业务管理。构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项目审理既相分离又相制约的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安排全省主要审计领域的工作。改进审计业务授权管理,加强授权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发挥信访举报服务审计一线的作用。

——应急管理。认真总结,加强演练,完善《云南省重大自然灾害审计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业务层面的应急能力;注重收集外部信息,有序应对突发事件。2011年,制订实施《公众、媒体及网络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形成政务层面的应急能力。

——审计理论研究。围绕审计工作发展需要,以审计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为重点,依托审计学会和厅校合作两个平台,深入研究审计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培育审计理论研究骨干队伍,建立审计理论研究成果的激励机制。

——审计学会和内部审计协会建设。发挥审计学会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的主导作用,整合科研资源,创新理论研究方式,实现全省审计科研工作“一盘棋”。发挥内部审计协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把内部审计协会建设成为协助审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助手,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支持和参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内部审计技术信息化和队伍职业化建设。2011年完成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准则的制订。

——后勤服务工作。以服务审计事业为中心,以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在后勤建设和管理上着力做好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政府采购、职工住房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加强资源统筹,推行量化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六基层建设。

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审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9〕73号),认真实施云南审计发展过程,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规范、基础扎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审计工作,提升审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审计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改善基层审计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到2012年,全省县级审计机关初步实现审计队伍专业化、机关建设标准化、制度规范体系化、基础设施现代化的目标。

——云南审计发展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分步实施,确保云审工程顺利实施。到2012年,全省县级审计机关都应达到“两个100%、两个50%”的指标要求,其他各项工作也应达到省人民政府下发的云政发〔2009〕73号文件的要求。

——省直管县工作。根据我省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县(区)的审计计划、文件和信息管理,完善省市共管机制。到2015年,实现对8个扩权强县试点县的财政决算及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轮审一遍。

——领导分片联系制度。继续实行领导分片联系制度,加强与基层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过审计实践得来的好做法、好经验。

——工作指导。加强对基层审计机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的帮助和引导。加强审计业务指导,每年根据全省的经济工作中心,研究提出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审计法治建设指导,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为基层审计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师资、教材与网络培训课件。

——人员交流。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审计厅与基层审计机关互派干部到对方任职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审计项目,构建长期稳定的双向沟通和交流渠道。

七、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审计厅各年度的工作计划(含业务计划和专项计划)都应当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来制订和安排。

八、本规划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计机关权限/云南省审计厅

(一)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三)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五)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何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家资产取得的收益;

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八)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2、社会公众关注的;

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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