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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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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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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政府网站年报,信息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警民互动。

北京政府,政府组织,北京政府机构。地方政府。

直属机构/北京市公安局

燕山分局

负责燕山地区公安保卫任务和掌握社会动态;组织侦查破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文教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组织包括技术防范在内的社会安全防范;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保卫任务和掌握社会动态;组织侦查破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文教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组织包括技术防范在内的社会安全防范;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清河分局

负责清河地区公安保卫任务和掌握社会动态;组织侦查破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和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文教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组织包括技术防范在内的社会安全防范;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天安门地区分局

负责维护地区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承担北京市人民政府地区管理委员会系统内部保卫工作。

北京西站分局

负责维护地区治安秩序;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承担北京西站系统内部保卫工作。

地址参考/北京市公安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邮政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信访处

邮政编码:100740

领导班子/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纪实资料/北京市公安局

“文革”中的北京市公安局(蔡明忠)
1966年5月,随着对北京市委的公开批判,公安部部长谢富治派出了由44人组成的华北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进驻北京市公安局夺权。一个月以后,工作组的人数竟增加到313人。

6月5日.在北京体育馆召开的5000名公安干警大会上,新上任的市委副书记吴德宣布了北京市公安局新领导班子的名单,同时宣布对前任局长冯基平、现任局长邢相生以及其他领导成员吕展、闵步瀛、阎塘隔离审查,张烈、李一平停职反省。谢富治在讲话中说:“对一些反党分子、坏人撤销职务、停职反省,我们早有这个希望,今天终于实现了!”
1967年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由军队接管,实行军事管制。军管会派军代表接管各处、分(县)局及基层科、队、所。
1967年3月24日,军代表进驻公安局刚满一个月的时间,军管会的二号人物刘传新就对市公安局作出了彻底否定的结论:“市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前是个地地道道的黑窝子。一批黑帮长期为非作歹,作恶多端,在政治上与毛主席相对抗,千方百计反对毛泽东思想,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企图资本主义复辟。”几个月以后,在谢富治的授意下,军管会先后炮制了《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问题的汇报提纲》和《关于彻底改造旧北京市公安局的若干问题》两个材料,诬陷公安局“是彭真、刘仁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10名正副局长、117名正副处长、分(县)局长都是特务、叛徒、三反分子”,“全局有1000多坏人”。
紧接着,刘传新指使专案人员从市公安局的侦察案卷中搜集各级领导的审查批示,编写了题为《关于罗瑞卿、刘仁、冯基平、邢相生等一伙反革命集团里通外国的情况报告》,诬陷罗瑞卿、刘仁、冯基平、邢相生、焦昆、张烈、闵步瀛等31名领导干部“里通外国”,是“供给敌人情报的批准人”。之后,又组织起从300多人逐渐增加到2000多人的班子,用一年多的时间,清查了全局各类主要档案77万余卷,零散材料105万件,列出所谓“出卖情报”的材料8623件,“叛徒、特务、反革命线索”材料153374件,并将其中85344件编印成122册,转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追查,严重失密,造成极其严重的恶果。专案组还在另一份《关于冯基平、邢相生、闵步瀛、张烈、焦昆为首的现行反革命集团内幕》的材料中,将冯基平定为“特务分子”,邢相生定为“特务嫌疑”,闵步瀛定为“京津铁路局督察室特务”,焦昆定为“CC特务”,张烈定为“叛徒嫌疑”。更为滑稽的是,刘传新一伙竟然轻信曾在汪伪时期充任开封六路军中将副司令、远东国际民主联盟中央总局常务理事兼机要理事的宋××的谎言,认定从中央到地方有39名领导干部参加过日伪“远东国际民主联盟”特务组织,还有教授、干部、职工等300余人是日伪“华北兴亚民主同盟”的潜伏特务。这份假材料转发全国各地后,仅在北京、天津、秦皇岛、大同受此案牵连的就有105人,其中91人长期背着“特务嫌疑”的黑锅,3人被逼迫而自杀身死。

工作职责/北京市公安局

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职责/北京市公安局

1.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局的公安业务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2.政治部: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民警招收录用工作。

3.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对人民警察执纪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法纪的情况进行查处。

4.警务督察总队:负责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督察。

5.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公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勤务指挥部:负责全局性勤务的指挥、调度和协调;负责受理市民110报警、求助、投诉;遇有重大突发案(事)件负责调动警力进行先期处置;负责警社情动态信息处理,提出预警信息和工作建议;负责对枪支、警械和特种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7.刑事侦查总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8.治安管理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对大型展览、展销及文体活动实施治安管理;依法组织对文化市场、危险物品、饭店业等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置群体性治安案件。

9.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分局):负责本市公共交通系统安全保卫工作;侦查、审理和处置公共电汽车上、地铁、轨道交通工具及场区、站区内的案(事)件;对上述地区进行治安管理,实施消防监督;指导、监督、检查公交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对出租汽车、旅游车、汽车租赁行业的治安管理。

10.内部单位保卫局:负责指导、检查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保安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11.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依法管理全市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交通道路设施。

12.消防局(消防总队):负责本市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社会消防力量动员、培训。

13.网络安全保卫处:承担打击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防范和查处其他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4.文化保卫总队: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在京高等院校和新闻、科研等部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15.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本市公民因私出境审批,长住外国人和临时入境外国人签证、口岸登记工作;负责处理涉外治安案件;负责已居留或临时入境人员的管理;负责外资企业和外国、境外企业常驻机构的管理工作。

16.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负责侦查经济犯罪案件。

17.人口管理总队:负责草拟本市户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登记、统计、查询工作;制作、办理居民身份证,审批户口;组织、指导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和办理边境证、暂住证,制发楼门牌。

18.禁毒总队:负责组织、规划、管理全局禁毒工作,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强制治疗管理处(北京市安康医院):负责强制戒毒;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工作。

20.铁路工程公安局:负责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系统承建的在京铁路、轨道交通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系统在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侦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系统在京单位内部及其承建铁路、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承担北京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1.铁道建筑公安局:负责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统承建的在京铁路、轨道交通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统在京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侦办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统在京单位内部及其承建铁路、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承担北京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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