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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介绍:

河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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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河北政府机构。河北政府,政府组织。

河北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河北省民政厅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省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省转业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拟订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管理省级福利资金;拟订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工作。

(十一)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荣军医院

河北省复员军人医院

河北省荣康医院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河北省双凤山革命陵园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河北省优抚医院

北戴河休养所

河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河北省退伍军人培训中心

河北省荣军装印厂

其他事项/河北省民政厅

(一)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民政厅,与河北省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职责调整/河北省民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增加和强化以下职责: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农村较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

内设机构/河北省民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及会务、财务、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民间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评估标准制定及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河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拟订、调整全省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优待、伤亡抚恤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承担*、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河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负责全省转业士官档案集中接收、审核、定向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负责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省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河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件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省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检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

(七)救灾处(河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省灾情;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救灾捐赠和大中城市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本省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河北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中央和省级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河北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全省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省社区建设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承担河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河北省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承办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全省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数字地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拟订福利*发行管理办法、政府对福利机构资助办法;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和管理,承办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负责处理涉外殡葬事务;负责管理省级福利资金;负责全省福利企业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承担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全省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4名。

机构简介/河北省民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厅长致辞/河北省民政厅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河北民政网与大家正式见面了。

河北民政网是河北民政工作的“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通过它,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可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河北民政公共服务,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可以畅通信息渠道,交流改革经验;可以充分反映河北民政工作的思想、文化、思路、规划和成就。建立开通河北民政网是河北民政系统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对党尽责、对民尽心、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核心理念,进一步强化“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按照“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服务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践行“忠诚尽职、团结奉献、风清气正、干事为民”的工作作风,努力争创“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率,一流的工作业绩”。要通过发挥河北民政网作为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效能监察、网上审批及各项民政业务工作,做深、做细、做好;要通过发挥河北民政网的重要作用,切实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下,河北民政网一定会越办越好,河北的民政事业一定会又好又快发展。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朋友光临河北民政网,为民政事业献计献策,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河北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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