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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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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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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江苏省民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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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人员编制/江苏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9名。

三、内设机构/江苏省民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优抚局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的评比、命名工作;沟通军政联系,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二、主要职责/江苏省民政厅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江苏省民政厅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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