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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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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栏,党风廉政建设,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十九大精神。

党中央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兽药生产/天津市农委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塘沽、汉沽和大港一体办,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央视报道了个别地区兽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表明假劣兽药在一定范围仍有存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2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保障动物疫病有效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到位,职能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实施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兽药GMP飞行检查力度,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尽快完善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及时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从即日起,对全市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实施一次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添加处方外物质,兽药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管理情况。
(二)兽药批准文号备案和生产批号备案等落实情况。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样式和内容是否与所审批内容相一致。
(四)原辅料管理情况。包括供应商质量评估、进场检验和贮存保管情况。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规定。
对不符合兽药GMP规定的,要形成缺陷报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要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规范兽药GSP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即日起,要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大规模排查,重点排查:
(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成分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存在不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二)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国家禁用兽药。
(三)是否经营原料药。是否存在原料药拆零销售和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为。
(四)兽药产品备案管理落实情况,所经营兽药产品是否全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兽药供应商质量评估和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建立情况。
(六)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类、盐酸吗啡镇痛类、盐酸氯丙嗪镇静类等兽药经营情况。兽药经营企业是否问清用途,确保不危害动物产品安全后方才销售。是否详细记录购买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做到有销必记。对发现大批量、经常性采购等异常情况,是否及时向地方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规定。
对不按照兽药GSP规定从事兽药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要予以严处。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要结合对兽药GMP飞行检查和兽药经营使用单位大规模排查工作,集中组织一次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重点抽检:
(一)重点企业的兽药产品。重点企业包括2012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以及河南海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海润实业总公司郑州牧专兽药有限公司)和郑州都灵兽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
(二)重点兽药品种的产品。重点兽药品种包括氟苯尼考、黄芪多糖和硫酸粘菌素等粉剂/散剂/预混剂等兽药产品。
(三)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规模排查活动中发现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蓟县、宝坻、武清、宁河和静海5个区县的兽药抽样数量不少于5批次,其余区县及塘沽、汉沽和大港一体办兽药抽样数量不少于3批次。每个兽药生产企业依据生产规模,抽样数量控制在2-3批次。送样时间截止2013年1月20日。
五、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
各单位要加大对兽药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从即日起,要对养殖场户进行大规模排查,重点排查:
(一)兽药安全使用情况。是否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是否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是否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是否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是否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二)停药期和用药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是否落实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同时,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塘沽、汉沽及大港一体办要约谈本辖区肉鸡放养单位,严禁“强制配给兽药”,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用药,切实维护好肉鸡饲养者合法利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进一步强化宣传告知力度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告知力度。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加大兽药质量安全和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要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单位是兽药质量安全*责任人的意识,要强化兽药使用单位是兽药安全使用*责任人的意识。要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各单位要确保在1月底前将兽药安全使用宣传挂图和宣传彩页发放到每个养殖场户手中,并做好签收记录。
附件: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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