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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介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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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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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交通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交通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11楼。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交通厅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29楼。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广东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监察厅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职责/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协调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外轮理货、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六)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综合运输体系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全省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与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四)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划转事宜,由省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商定具体交接办法后实施。

直属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工作职责: 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公路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道、省道计划。

(三)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负责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参与省管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建设、改造、养护、管理;指导县道、乡道建设。

(四)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查处违反路政法规行为;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征稽。

(六)负责省投资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及收费站(点)设置、调整、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实施行业管理。

(七)负责公路科技项目成果评审及推广应用等工作,促进公路行业科技进步。

(八)指导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创建文明样板路工作。

(九)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内设11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13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含党委副书记)5名、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35名。

人员经费从征费的公路规费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航道局
工作职责: 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拟订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制订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及航标质量技术指标,组织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航道建设的管理。

(三)负责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航河流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发布航道通告,实施与航道有关的水文管理。

(四)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和侵占、损坏航道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及航道部门管理船闸的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有关航道方面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航道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八)制订本行业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内设9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8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

人员经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收航道规费及省财政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改税后由财政核拔)。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省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业指导;实施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等。核定事业编制5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从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征费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建立、推广收费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拟订、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征管的规费收入中按规定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会委员会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主要职能:领导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工会及全省所属各市、县基层工会;领导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工会和省交通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港、航集团(总公司)工会,指导市、县交通工会;受省总工会委托,联系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和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实施广东、海南两省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步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轮渡运输中的纠纷;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指导港航企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其收取的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标底和结算的审核;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建工程施工定额的测定、搜集、整理和编制工作;提供交通基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厅机关的物业、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共29名(其中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3名,经费自筹16名)。

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信息信系统和通信网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设、推广、维护交通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采集开发交通信息资源,提供交通发展信息分析;负责交通量调查;负责重要交通技术资料和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指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从核给交通厅使用的交通规费中统筹解决。

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交通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协作运输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世行贷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的具体工作;为交通系统及社会提供交通政策、管理、运输技术方面的引导和咨询服务。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
工作职责: 原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培养交通技能技术工种初级人才。核定事业编制200名,其中校长1名、副校长(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医院
工作职责: 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医疗体制改革前仍由省交通厅管理。主要任务:为交通职工和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核定事业编制140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车辆运输危险品检测站
工作职责: 不定级别,委托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对琼州海峡广东至海南方向过海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人员经费从交通规费中解决。

职责调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人员编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港航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领导信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何忠友,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省交通运输厅全面工作。

蔡启文,副厅长:负责规划(计划)、人事、外事、战备、离退休人员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曾兆庚,副厅长:负责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新闻宣传、机关事务工作;分管办公室、收费管理处、财务审计处。

陈冠雄,副厅长: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分管基建管理处、地方铁路处。

徐欣,副厅长:负责政策法规、综合行政执法、路政工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杨细平,副厅长:负责公路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管理、城市铁路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分管综合运输处。

顾青波,副厅长:主持省公路局党委工作

刘晓华,副厅长:负责港航管理、安全监督(应急)工作;分管港航管理局、安全监督处。

李石稳,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直属机关党务和宣传、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党委办公室。

王富民,总工程师:负责科技、技术行政工作,领导、协调副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安全总监)工作;分管科技处。

杨三喜,党组成员:主持省航道局党委工作。

部门成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工作动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5日下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暨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推进会。厅党组成员,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共150余人参加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曾兆庚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驻厅纪检组长李石稳传达中央和省委有关教育实践活动会议精神,部署我厅教育实践活动第三环节工作。徐欣副厅长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好全会精神。

内设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审核工作;提出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综合运输处。

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及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五)基建管理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省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部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六)地方铁路处。

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事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监管工作;拟订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办法。

(七)收费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收费公路管理及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收费公路立项、收费年限的审核及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工作;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承担政府还贷公路“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费公路收费还贷、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清理整顿收费站的相关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预算缺口的融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登记。

(十)科技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交通执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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