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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介绍:

云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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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云南省水利厅 承办单位: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办公电话:0871-63631975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光复楼 运行维护:云南艾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水利要闻,水利厅,年度报告,防汛抗旱。州市动态。

领导信息/云南省水利厅

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运龙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陈 坚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仕宗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加喜

内设机构/云南省水利厅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关制度建设、财务、综治维稳、信访、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水利统计。

(四)水资源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五)资产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算;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六)科技外事处

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水利行业计量、标准化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配合水利部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七)建设管理处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水土保持处(云南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指导并监督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农村水利处

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协调、仲裁跨州(市)水事纠纷,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干旱、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拟订管理和保护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定、确权、定界工作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水违法案件;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云南省水利厅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云南省水利厅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云南省水利厅领导简介、云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包括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云南省水利厅公文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

具体信息可参见《云南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云南省水利厅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水利厅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信息公开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云南省水利厅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h。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水利厅信息:

通过厅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服务窗口触摸屏、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省水利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光复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光复楼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113号

(二)受理方式

省水利厅受理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申请方式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下载或向本机关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 (《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到省水利厅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水利厅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水利厅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本机关,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收费标准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监察机构为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山光复楼40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光复楼云南省水利厅监察室403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云南省水利厅

(一)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相关业务上的指导。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四)保留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水利厅下属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主要职能/云南省水利厅

(一)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州(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州(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配合水利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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