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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察局

介绍:

北京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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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纪检监察网。

清风苑,监督举报,清风视频,工作之窗,有韧劲的硬汉。

机构简介/北京市监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发[2000] 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简称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简称市监察局)。市纪委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市纪委是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市委工作机构;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内设机构/北京市监察局

办公厅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议案、建议、提案、信息综合处理等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特邀监察员的选聘、组织联络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干部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研究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研究;负责起草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重要文件文稿。

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市纪委主办的《是与非》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北京纪检监察》的编辑工作。



政策法规室


负责市纪检、监察机关政策、法规及党风廉政制度的研究、起草和解释工作。

信访室(北京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负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

案件审理室

负责违纪案件的审理和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各区县和农林系统局级单位党政组织、党政局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杂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和农林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公交、城建、商贸、金融系统党政组织、党政局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杂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检查和指导公交、城建、商贸、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工作。

第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市直、政法系统党政组织、党政局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杂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检查和指导市直、政法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工作。

第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文教卫体系统党政组织、党政局级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杂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检查和指导文教卫体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案件检查工作。

案件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报表、典型案例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工作。

执法监察室

负责查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和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推行阳光工程,对奥运场馆工程进行监督,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负责对大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效能监察工作。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办公室(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查处不正之风案件;负责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六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乱签责任书)、治理公路“三乱”、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室(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监察综合室


承担监察局的日常行政监察的综合工作,负责与行政监察工作对口单位的联络与协调;负责深化源头治理,推行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程办事代理制、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特约监察员管理工作等。



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职责/北京市监察局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市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

(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受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市委和市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各总公司及各高等院校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调查处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

(五)对全市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及各区县纪委领导班子、监察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各局级单位纪委主要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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